苗岭屯堡古镇商业街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苗岭屯堡古镇






合同编号:
苗岭屯堡古镇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安顺苗岭屯堡汇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两所村内
电话:0851—322292222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及身份证号 :
营业执照号: 电 话:

甲方自愿把商铺出租给乙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出租的商铺座落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两所村内(苗岭屯堡古镇三标段 幢 号),建筑面积: ㎡。
第二条 租赁用途 以蜡染为主的民族民间工艺品 ; 乙方在承租该房屋期间须严格按照以上经营内容进行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经营内容,否则甲方将解除租赁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担。
第三条 租期自2017年 月 日至 2017 年 12月 30 日。
第四条 乙方应与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3元/平方米/月)、水、电费及公摊等费用,不得拖欠。
第五条 租金交纳时间及方式:
1、在签定租赁合同后,甲方给予乙方免租期,房租免租期自2017年03月01日至 2017 年12月30日,免租期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长(若因乙方违约,本合同被提前终止或解除,则按实际时间计算租金,即无免租期)。
2、本合同签署时,乙方须缴纳5000元的合同履约金。
3、合同终止,乙方交清租金及水、电、气、电话、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且房屋及设备设施符合交付条件后,甲方即可无息退还乙方保证金。
4、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乙方未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及小区内公摊水电等费的义务,物业管理费及小区内公摊水电等费将从保证金中扣除。
第六条 乙方的职责:
1、乙方必须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包括第六条及其它与经营相关发生的费用。如以上费用有拖欠,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违约金,每天违约金为实欠费用总额的0.06%计收。如拖欠房屋租金贰拾天或拖欠其相关费用叁拾天,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并不退还乙方保证金,同时免租期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标准计收乙方全部租金,并追究违约乙方责任,甲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
2、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采取合理防范措施,保护租赁房屋和设备设施不受损坏(自然折旧除外),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租赁房屋的结构及用途,需要进行装修的,乙方的装修方案须经物业管理公司及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乙方因装修造成租赁房屋及其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如乙方未恢复原状,甲方有权自行恢复原状,费用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并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并不退还乙方保证金,同时免租期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标准计收乙方全部租金,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甲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
3、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后,乙方须在交房的同时将租赁房内的甲方的全部设备设施在确保无损坏、清洁、运行良好的条件下(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不得人为损坏;否则照价赔偿,并不得要求退还保证金。
4、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从已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中将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担保管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租赁房屋占用期间的租金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的双倍计收,并有权诉之法院追究法律责任。
5、租赁期间,乙方违约提前退场,则甲方给予乙方的免租期无效,乙方以40元每平方米每月的租金向乙方收取。乙方应对其租赁房屋内的物品、现金、设备等负责保管义务;如有损坏和遗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占用、使用租赁房屋以外的其它场地及公用场地。
6、乙方在承租期间,应当确保安全、合法经营,如发生大小安全事故、消防事故等所产生的一切行政、刑事、民事责任概由乙方全部承担;如造成甲方或其它主体损失的均由乙方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须服从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及相关规定,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8、乙方必须在2017年 月 日前开业。
9、乙方在接到甲方可以接房入驻的书面通知,未在通知确定的7个工作日内前来甲方处办理相关接房、装修手续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收回物业,乙方所缴纳租金、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如乙方指定地址、接收人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在变化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指定的接收甲方书面通知的接收人: ,接收人手机: ,地址: ,甲方的通知方式为按前述信息以特快专递或者手机短信的形式进行通知;)
第七条 甲方职责
(1)按照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间正常提供租赁房屋。
(2)甲方只负责租赁房屋的结构性维修;其它日常维护和维修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3)甲方提供基础装修(复合地板,铝格栅吊顶,腻子粉刮白,楼梯踏步、不锈钢扶手及卫生间基本使用),其余部分均由商家自行装修。
(4)甲方有蜡染的相关广告的植入。
(5)组织相关活动拉动人气。
(6)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政府扶持政策,所得补助归乙方所有。
第八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收回租赁物业,甲方不对乙方作任何补偿或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用途的;
(三)逾期交纳租金达贰拾天以上的;
(四)商铺连续停业伍天以上的;
(五)租用承租商铺进行违法活动的;
(六)故意损坏或改变承租商铺内部结构和外观形象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第九条 合同期满,如租赁房屋要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但乙方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甲方书面提出继续租赁的要求,并交纳相应定金(具体事项双方另行协商)。若乙方与业主未能协商完成租赁条件,则甲方在苗岭屯堡古镇重新打造一条蜡染街区(政策:免租两年,带基础装修)。如合同期满或乙方原因提前中止合同,装修部分遵循“来装去丢”的原则处理,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装修损失。
第十条 租赁期间,若因不可抗力导致租赁房屋无法完全使用或无法使用,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若租赁房屋无法修复使用,本合同可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按实际租用时间结算后,甲方将保证金及预付租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经签署则具有法律效应,希望双方互相遵守合同约定。如有任何一方违约,则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所带来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法律效力。
出租方:安顺苗岭屯堡汇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2017年 月 日 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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